咨询热线:180 8669 3390

企业诉讼

当前位置:武汉法律顾问 > 业务领域> 企业> 企业诉讼>

增资或新股发行停止请求之诉

2021-01-24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增资或新股发行停止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3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方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37条、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作了规定。当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以显然不公正的方法增资或发行新股,以至于危及股东现有的比例性利益或使股东利益蒙受其他损害时,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停止请求之诉。
联系我们

电话:180 8669 3390

联系人:王卫红律师

Copyright © 武汉法律顾问|武汉企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武汉seo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