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和通知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出公告。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需要发出的通知和公告主要: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企业破产受理情况公告;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
2?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向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具备项内容:
(1)告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企业资产情况的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以及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以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掌握有关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原始材料;
(2)告知债务人如若其负有保证人之责,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使他们知道自己破产的情况,从而妥善处理与被保证人以及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以便向未知债权人和无法送达的债权人告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还可以向全社会公开说明债务人破产的事实。
4?公告和通知都应当告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告知所有债权人按期向人民法申报债权,说明逾期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写明公告和通知发出时间。从该时间起,许多有法律效力的期间开始起算,如申报债权期间的起算,破产债权利息的计算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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