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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如何确定管辖地法院?

2020-12-04 来源:武汉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五个地方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只能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

     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类型多样,有的是约定不明,有的则属于恶意的。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是却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管辖的效力发生争议。一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或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对方以约定管辖条款、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相对明确,但对于合同履行地,则不甚明确。尤其是一些跨地域的买卖、合作合同、新类型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点不同等情况,当事人难免发生争议。还有的当事人,确实无理无据,不论受案法院依法是否有管辖权,也不考虑自己的管辖权异议是否能够成立,提起管辖权异议只是为了拖延时间,一审裁定驳回再上诉。一般由于各地法院办案时间的安排也比较紧张,通常情况下可以拖七八个月之久。

争夺管辖权的四大常用手段(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

1、诉讼保全:原告住所地本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但该地有被告可执行财产但并非合同标的或非合同标的的主要部分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争取案件管辖权。

2、虚设担保:原告欲在本地起诉,请另一人为对方出具保函,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地起诉,从而原告达到争得管辖的目的。

3、伪造合同 :原告欲在本地起诉,伪造一份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进行约定管辖为原告所在地。

4、债权转移: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与自己同一地域的“自己人”,然后让“自己人”作为原告起诉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从而达到争管辖权的目的。

  如何正确的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1、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一定要内容明确,没有歧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时也是会比较模糊的,容易产生争议,故需要在合同中用明确的文字加以注明。

2、合同中的某些内容,比如签订时间、签署人的署名等,尽管看起来显得不那么重要,但在发生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时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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