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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规则,核心要点包括:
- 公证债权文书需包含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必须明确。
-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除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外,还需提交执行证书。
- 存在债权文书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给付内容不明确、未提交执行证书等情形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
- 公证债权文书仅包含主债务或担保债务的,执行范围相应限定;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不予执行。
-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就争议另行起诉。
**第二条:江门公证:疏通家庭毛细血管 筑牢社会和谐根基**
该文报道了两个公证实践案例:
1. **赋强公证嵌入家事协议**:离婚后男方未按约支付补偿金,双方协商延期后,通过办理补充协议赋强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男方再次违约,女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进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诉讼成本。
2. **跨境特殊声明公证**:当事人配偶因脑部疾病无法签字,公证处通过医学与法律复合审查、跨部门协作,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公证文书,帮助当事人顺利办理赴港团聚手续。
这两条内容分别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法律依据,以及公证在家事和跨境场景中的创新应用。